案 情张明系东乡东铜铸建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上班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者逃离现场。交警确认第三人无名氏承担责任,张明不忘事故责任。
2014年1月29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张明为工伤。张明先后在江铜集团东铜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化疗,花上去治疗费104189.89元,2014年9月22日,抚州市劳动能力检验委员做出鉴定结论,确认原告工伤包含七级残疾。张明所在单位早已依法向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交纳了工伤保险酬劳,张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曾拿张明医疗费到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处缺席,但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牵涉到第三人责任为由,且抚州市工伤保险无一例实施先行缴纳的案例,没明确实施细则,没法院。
(文内人物皆为化名)(记者杨海涛整理)折断 案法院审理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第三人不缴纳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缴纳暂行办法》涉及规定,原告因加班费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被确认为工伤,而交通事故肇事者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确认为无名氏,原告拒绝被告先行缴纳工伤医疗费的申请人合乎涉及规定。被告坚称原告工伤医药费牵涉到第三人责任,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应以不先行缴纳工伤医药费,被告的申辩理由不合乎法律规定。
原告用人单位已足额交纳工伤保险酬劳,原告应该享用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法院原告申请人先行缴纳工伤医疗费的不道德归属于行政不作为。法院裁决,责令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本起诉书生效后十日内法院张明先行缴纳工伤医疗费及缴纳住院伙食费的申请人,并依法遵守审查、缴纳的法定职责(明确金额不应由被告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涉及规定审查后不予确认)。
本案科抚州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案件,本案在具体了交通肇事者为无名氏的情况下,责令医保机关法院申请人,同时责令遵守审查缴纳医疗费的法定职责,不利于有效地引领行政主体实质性解决问题行政纠纷,防止程序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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