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险公估基本准则》自2018年5月2日开始生效,《基本准则》规定了保险公估人要遵从的一些原则,还详尽记述了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即公布之日开始遵照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日月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报,5.2起月生效继续执行,原文内容如下:银保监发〔2018〕2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不道德,维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2018年5月2日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不道德,确保执业质量,具体执业责任,维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全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全称《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全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可以拒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展开评估、勘验、检验、估损、理算以及涉及的风险评估。牵涉到特定评估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展开公估的(以下称之为法定公估),应该依法委托保险公估人评估。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该遵从本准则。保险公估人应该依照职责清晰、增强追责、强化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掌控标准体系,具体管控责任,建构合规体系,侧重自我约束,增进务实运营。
保险公估人应该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的情况展开监督,并对其从业不道德负责管理。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许可,对保险公估人遵守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范围内遵守监管职责。
保险公估人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牵涉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展开。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该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本准则,遵循独立国家、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不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该独立国家展开调查、分析和评估并构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原作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委托人或者保险公估当事人作出允诺,不得专门从事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
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专门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再次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第五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积极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依法拥有《监管规定》中规定的权利,应该遵守《监管规定》中规定的义务,不得专门从事《监管规定》中禁令的不道德,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心态确保职业形象,不得专门从事伤害职业形象的活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积极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该做守法遵规、独立国家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真诚长胜、勤劳品行、慎重从业、友好、公平竞争、激进秘密。第六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该重新加入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应该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展开执业注册,保证执业注册信息的现实、精确、原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仅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展开执业注册,专门从事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更改所属保险公估人的,新的所属保险公估人应该为其展开执业注册,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该及时吊销执业注册。
保险公估人不得委托并未通过该机构展开执业注册的个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第七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该不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需要胜任所继续执行的保险公估业务,维持和提升专业能力。保险公估人应该强化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先前教育,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组织或其他机构的组织培训。
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组织实行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三章保险公估程序第八条保险公估人积极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该遵守下列基本程序:(一)确认公估委托关系;(二)勘查调查、搜集资料、核查检验、审定估计;(三)编成、审查、开具公估报告;(四)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便增加保险公估基本程序。
保险公估人拒绝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时,参考上述程序。第九条保险公估人在法院公估业务前,应该具体下列公估业务的基本事项:(一)委托人、公估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公估委托的目的;(三)公估对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务范围;(四)公估计划,还包括公估业务实行的主要过程、时间工程进度和人员决定等;(五)公估报告的递交方式;(六)公估费用、缴纳方式及缴纳期限;(七)委托人、其他涉及当事人与保险公估人之间在工作因应和帮助等方面必须具体的最重要事项。
保险公估人应该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展开综合分析和评价。法院公估业务应该符合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掌控拒绝,否则不得法院。第十条保险公估人继续执行某项特定公估业务缺少特定的专业知识、经验或能力时,应该采行填补措施,还包括利用专业机构或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该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或获得委托人开具的公估委托书,誓约保险公估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及信息保密、合理用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问题等内容。公估委托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法院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应该登录最少两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主办。保险公估人积极开展法定公估业务,应该登录最少两名适当专业类别的公估师主办。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该在委托权限内展开。第十三条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该制作规范的客户告诉书。
在客户展业、现场勘查、电子邮件联系等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客户索取,并获得客户亲笔签名的书面回执或者客户得悉的电子凭证,否则保险公估人不应及时告诉委托人,作过书面记录。客户告诉书应该最少还包括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滋扰渠道及纠纷解决问题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公估人应该通过企业网站等公开发表信息渠道,发布本公估机构客户告诉书的内容。第十四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该根据公估业务具体情况,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合理自由选择评估方法,通过合法、专业的技术手段,对公估对象展开现场勘查调查、审定估计,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的组织查询专门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保证公估工作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科学性。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应根据实际案情,及时获取公估资料表格,搜集涉及公估资料。委托人和其他涉及当事人依法获取并确保公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该依法对公估执业过程中用于的公估资料展开核查和检验。保险公估人不应及时答案委托人和客户明确提出的牵涉到公估业务的面谈,适当时应的组织涉及方展开交流与协商。
对于保险合同或公估委托合同中具体誓约需要现场勘查的案件,保险公估人可以不展开现场勘查。第十五条委托人、涉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获取或者不真实情况获取继续执行公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保险公估人有权依法拒绝接受其履行合同的拒绝,该委托人、涉及当事人不应分担涉及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应在勘验、审定、估计的基础上构成公估结论,及时编成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应付公估报告展开内部审查,如期开具公估报告。委托人对公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拒绝保险公估人说明。第十七条保险公估人在如期已完成委托业务工作后,委托人不应及时缴纳公估酬劳。
根据公估委托合同的誓约和实际案情,公估酬劳承销可以采行预付、分期或重复使用缴纳等方式。委托人不应在接到公估酬劳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已完成公估酬劳缴纳,委托合同另有誓约的除外。委托人不得无故延后公估酬劳的缴纳,否则保险公估人可以按照誓约,缴纳适当的滞纳金。
保险公估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及社会团体委托业务获取服务的,报酬缴纳不得违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组织基于保险公估行业发展实际,推展公估服务收费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八条保险公估人应该创建专门账厚,记述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保险公估人应该开户独立国家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作缴纳保险公估业务报酬。保险公估人开户、用于其他银行账户的,应该合乎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在遵守完公估委托合同的涉及委托事项且公估酬劳到账后,保险公估人对案件可不作结案文档处置。保险公估人应该制订公估档案管理制度,对公估委托案件的工作底稿、公估报告及其他涉及资料展开整理和文档,创建原始规范的公估档案,并按照本准则的拒绝不予适当留存。
委托人在公估委托合同中如有尤其拒绝,必须保险公估人在公估服务获取完后,封存或交还涉及公估资料或信息的,可以根据公估委托合同的誓约办理,但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保有封存或交还的涉及书面证据。第四章保险公估报告第二十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等涉及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概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牵涉到保险理赔的保险公估报告的正文应该还包括下列内容:(一)阐述,主要还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公估委托范围等信息;(二)保单内容摘要;(三)被保险人及保险公估标的概述;(四)事故经过及赔偿情况;(五)保险公估活动依据的原则、手段、评估和计算方法;(六)现场勘查情况及事故原因调查;(七)损失核定;(八)足额投保、反复投保、保险竞合、第三者责任及追偿等情况的分析;(九)保险赔款或者保险费保险金理算;(十)保险公估结论;(十一)保险公估报告用于容许解释;(十二)主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亲笔签名、保险公估机构印章、公估报告开具日期、公估报告附件表格。不应委托人拒绝,保险公估人可以获取责任确认的分析和建议。根据公估委托的明确拒绝,保险公估人可以开具其他各类勘查报告、赔款理算书、损失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合乎公估委托合同誓约格式和内容的报告。第二十三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牵涉到保险理赔的公估委托时,应该自由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精确限于保险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展开评估分析,在保险公估报告中科学、合理、公正地开具书面公估定损理算意见,向委托人和涉嫌当事方详尽解释公估定损理算的依据及标准。
保险公估报告中牵涉到赔款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金金额的,应该说明该赔款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金金额所依据的适当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保险公估报告用于容许解释应该写明:(一)用于范围;(二)委托人或者其他保险公估报告用于人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保险公估报告写明的用于范围用于保险公估报告的,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除委托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公估委托合同中誓约的其他保险公估报告用于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公估报告用于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沦为保险公估报告的用于人。第二十五条保险公估人应该制订公估报告内部审查制度,创建审查流程,记录审查过程及审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估报告应该遵守内部审查程序,主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亲笔签名并砖墙保险公估机构印章。法定公估业务的公估报告应该遵守内部审查程序,主办该项业务的公估师亲笔签名并砖墙保险公估机构印章。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对其开具的公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保险公估档案第二十七条保险公估人不应制订公估档案管理制度,针对每项公估委托,创建原始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最少应该还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公估业务档案,还包括保险公估业务所牵涉到的主要情况、公估工作底稿、公估报告及其他涉及资料;(二)公估业务报酬和缴纳情况;(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该现实、原始。公估档案应该由保险公估人适当留存。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估业务所牵涉到的主要情况,还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公估工作底稿应该现实原始、重点引人注目、记录明晰,需要体现公估程序的实行情况,反对公估结论。公估工作底稿分成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者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所指在继续执行公估业务过程中,为法院、计划、掌控和管理公估业务所构成的工作记录及涉及资料,例如往来函件、公估委托合同、备忘录、会议纪要等资料。操作者类工作底稿,是所指在遵守勘查、调查、评估、搜集公估资料等程序时所构成的工作记录及涉及资料,例如勘查及面谈记录、照片、视频、录音、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样品、专项检测检验报告、法律咨询意见书等。公估报告及其他涉及资料还包括保险公估人根据公估委托合同开具的公估报告及其附件、公估报告内部审查文件。公估业务报酬和缴纳情况,主要还包括公估收费账单、发票复印件及到账单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估人不应适当管理和留存公估档案,采行电子版或纸质版不予留存。公估档案留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归属于法定公估业务的,留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第三十条公估档案的管理应该继续执行严苛的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公估档案不得对外获取:(一)保险监管部门、财税部门、审核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依规查询的;(二)保险行业及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组织依法依规查核的;(三)委托人及涉及方根据公估委托合同誓约查询的;(四)其他依法依规查询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的组织依据《资产评估法》《监管规定》和本准则,制订公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涉及实施细则。公估执业准则还包括各项明确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提示》(保监发〔2004〕143号)、《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监发〔2013〕3号)与本准则不完全一致的,以本准则不尽相同。(资料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声明:凡本网车站标明“来源:沃保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沃保网所有,如须要刊登,请求再行读者《内容刊登许可解释》,按照涉及规定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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